释义 |
法律分析: 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 2、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第二种情形是指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逮捕,包括: 1、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证明有无犯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等9种情形。 (三)第三种情形是指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衍生问题: 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1、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3、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