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证据收集 |
释义 | 合同纠纷需要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欠款纠纷债权人需提供哪些证据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应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2)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3)证明买卖关系的证据。 二、债务纠纷案件中需要哪些证据 债务纠纷案件中通常需要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间贷款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民间贷款纠纷案件的证据有: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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