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车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开车出事故,处理流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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