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单方可以补办出生证明? |
释义 |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出生证明可以由单方来补办的。就是准备的证件除了正常的那些证件外,还要包括下面的证件。第一是必须是父亲或者是母亲才能来补办医学证明;第二是父母双方的离婚证书原件或者是离婚判决书。对于离婚的情况: 1、只有监护方(父亲或母亲)方可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需提供的资料(只要满足下列(1)或(2)均可): (1)监护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离婚证书原件或离婚判决书(判决书上需有对方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等) (2)父亲及母亲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离婚证原件(或离婚判决书)。 补办出生证明的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一)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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