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亲赠予女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则除外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父母购置房屋出资为个人赠与,明确除双方外还赠与其他人则除外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应按照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按照民法典处理。父亲赠予女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父亲在女儿婚前赠与的房产一般属于女儿一方所有,但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则除外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亲在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女儿的房产,当事人可以约定房产的所有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亲明确表明是赠与女儿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如果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除双方外还赠与其他人,则除外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则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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