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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一般来说,预抵押指的就是预抵押登记制度,这是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是购房者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面形成的预抵押登记,用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力。预抵押登记可以保护购房买卖双方的权益。
    一、预告抵押登记是什么
    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抵押,可以实现抵押权。
    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还清贷款后怎么拿回产权证?
    房贷偿还完毕之后,拿回商品房产权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从银行手中取回
    如果商品房产权证正本已经抵押在银行,购房者还完了贷款,或者是提前还完贷款,就需要提前联系银行。银行会告诉购房者何时去办理相关手续。不同的银行具体要求不一样,但一般银行都会要求购房者带上身份证、抵押物凭据、借款合同、保单副本和发票。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去银行办理好结算手续后,会领到一个还款凭证,银行还会把商品房产权证正本、买卖合同正本和保单正本一并还给购房者。这样购房者就可以拿回完全属于自己的商品房产权证。
    第二种情况:办理撤销(涂销)抵押登记
    有些银行不要求购房者必须把商品房产权证正本押在银行,而是只需做一个抵押登记,购房者可以自己持有带有抵押登记标志的商品房产权证。如果是这种情况,购房者在还完贷款之后,除了重复上面的步骤外,还要走一个撤销(涂销)抵押登记的程序。购房者在银行办理好结算手续后,银行会亲自或者委托律师联系主管行政部门办理撤销(涂销)抵押登记,通常是到本地的建委(建设局)或是国土房管局办理。各地建委(建设局)或是国土房管局的要求不一样,您可以提前向银行或是这些部门咨询。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除了带身份证、抵押物凭据、借款合同、保单副本和发票以外,还需带银行开具的还款凭证。
    第三种情况:从开发商处取回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不怎么常见。就是购房者在商品房产权证做完抵押之前就已经还完贷款了。因为购房者的商品房产权证还没做抵押,开发商就还处于阶段性抵押阶段,银行、开发商、购房者之间还存在一个三角关系。如果这时偿还贷款完毕,购房者在银行领取还款凭证后,可以拿着凭证找开发商索取商品房产权证。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购房者就可以直接拿到商品房产权证了。但如果开发商还未办理商品房产权证,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尽快把商品房产权证办好。
    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就没有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这一步骤,只剩下购房者和银行双方的关系,因此只存在前两种情况。
    三、深圳房产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1、提交按揭贷款申请。
    一般项目的售楼处都有合作银行在场,购房者可以省去找银行这一步骤。所以确定好房源之后,咨询相关银行,向银行了解关于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准备好银行要求的文件资料,填写《按揭贷款申请书》,提交银行,等待审查。
    2、等待银行审查结果。
    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先通过银行的《按揭贷款申请书》审查,再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因为购房者在提交好申请书之后,银行会对购房者的征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审查没有合格,银行拒绝发放贷款,购房者就得另找出路了,很有可能绝大部分的人会找不到资金源,最终不得不放弃买房。
    3、签订购房合同。
    如果第三步的银行审查通过之后,银行会向购房申请者发放同意贷款通知单或者按揭贷款承诺书,另一方面房源也确定好,购房者就可以放心地缴纳首付款,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4、签订房屋按揭合同。
    签订好购房合同,整个流程算是走了一半,接下来购房者就需要持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凭证、相关的法律文件与开发商、银行签订《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中会对贷款的数额、贷款年限、还款方式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5、房管局备案。
    持《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到房管局相关部门抵押登记备案。一般房管局备案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询问当地房管局,只有备案成功才代表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抵押登记、还款。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开始还款。
    房管局备案成功,银行就会按照合同给购房者指定一个金融机构,并且授权开立专门还款账户。这个授权机构每个月会固定从购房者银行账户扣除月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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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7: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