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是指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因各种原因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退出合伙企业,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按照合伙的一般规则,退伙的原因可以是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和合伙人本人意志无关的事实,还可以是因国家强制力的实施而发生的法律事实。退伙根据其原因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等情形。 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