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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嫖娼行为认定标准
释义
    嫖娼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嫖娼行为的标准是:
    1、是否发生性关系;
    2、两人关系是不是不特定的嫖客和卖淫者的关系。
    嫖娼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不会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卖淫嫖娼的办案程序具体如下:
    1、传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2、讯问、查证。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3、强制进行性病检查。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
    (1)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
    (2)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3)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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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