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低保是不会查儿媳妇财产的。前提是不与儿媳妇共同生活。 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如果儿媳妇属于家庭成员,所以办低保是要查儿媳妇账户的。 认定低保对象主要查询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这三个条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所以儿媳妇如果不是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同生活在一起就不会查其财产。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条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低保。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 冒领金额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二)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