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不得主持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一、生效的判决等,不得调解。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由法院主持调解。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例如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无需法院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的处分,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是上了法院,都是要有一定的法律流程的,自己想要获得比较好的权益或者是自己想要的结果,是可以被告人和原告进行协商解决的,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话,那么就需要上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然后双方各自找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然后双方律师,也会根据各自的客户,来进行维护,客户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提供一些比较有价值的人证或者是物证,然后将具体的事情,讲给自己的代理律师听,这样自己的代理律师才会想到办法,去真正的帮助自己,自己才有可能获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