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健全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受到侵害的救济保障机制,完善政法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深化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适应的薪酬待遇制度改革,完善人民警察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依据: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四条 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