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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三倍赔付的条件
释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主要有下列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一、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应当采取以下四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或者诉讼。
    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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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