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物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签订的合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人 处分他人财产 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