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挂失止付制度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均规定了失票人挂失止付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如《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簦章。同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依据以上规定,显然可以认为不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就不产生失票人期望的止付的效果。实践中,付款人也往往要求失票人填写由其提供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否则就以手续不全为由不予办理挂失止付手续。那么这些规定及操作方式是否与《票据法》的规定相冲突呢?我们不妨在此做些简单分析:首先我们看看《票据法》第十五条关于挂失止付制度的最基本的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先止付.....《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对挂失止付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作如下理解:1.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是失票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失票人当然可以选择行使的方式,而不受付款人的限制。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是付款人的义务。显然,只要收到了失票人的通知,付款人就应当履行其暂停支付的义务,既然是义务,那么当然也无什么条件可讲。3.《票据法》对于挂失止付通知的形式,并未作具体规定。《票据法》是规范票据行为的基本法律。通观该法的规定,并未限制挂失止付的通知应当是口头或书面形式,更未赋予付款人制作格式通知的权力。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要求失票人挂失止付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以及实践中付款人要求失票人必须填写其制作的挂失止付通知的行为,显然限制了失票人的权利,其内容违反作为上位法的《票据法》的原刚性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人们依旧按照这些规定在操作,但这些规定的适当性在理论上的确值得探讨。当然,失票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都必须使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有暂停支付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失票人应当在其通知中明确其要求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等内窖,否则失票人便无从完成止付行为。挂失止付也就囡无法确定具体的对象而不能实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