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