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