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许可证管理办法 |
释义 | 单位排污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办理如下: 1、填写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4、近期废水达标监测报告和废气达标监测报告; 5、改制、改组、兼并或法人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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