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许可证的管理 |
释义 |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四)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五)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核,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3.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4.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 5.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6.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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