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姓结婚有什么忌讳吗? |
释义 | 1、同姓不娶: 同姓不娶多数存在于传统习俗中,他们认为如果同姓结婚的话,就跟近亲结婚一样。因为他们一直坚信,同一个姓氏在500年前是一家人。担心同姓结婚后的基因会影响下一代小孩的正常发育和智力健康。 2、同姓不婚: 古代中国最早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是在西周初期,当时实行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其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生长,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固结权势,并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兼有鲜明的政治用心。 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多依照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 3、其他禁忌: 旧时习俗认为同姓表示家族血脉相近,这就从商周开始就严格制定。台湾除同姓不婚外,还有一些其他忌讳,例如:陈、姚、胡,徐、余、涂,萧、温,叶、许、柯,周、苏、连等,因缘于同祖先,所以也严格执行不通婚。 一、夫妻离婚孩子可以改妈妈姓吗 可以改为母姓。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基于剪之不断的血缘,当夫妻间曾经的因缘化为死结,与其“理还乱”,不如“理顺”。从相当比例的离婚案件看,夫妻间纠纷的爆发,是一个由双方行为导致矛盾不断加深的过程,最终造成婚姻的“不治身亡”。不得不指出,案例中子女姓氏争议与抚养费纠纷的发生,是由夫妻间矛盾的扩大引发了纠纷的增加,但两者原本在法律上互不牵扯。可谓情有可悯,同归于错。 姓名是每个公民赖以表明自己独立人格的社会符号,其中的“姓”,承载着表明血缘关系的功能。因此,姓氏在人们的心目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夫妻反目后纠缠孩子的姓氏也就不足为奇。作为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公民享有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但在成年之前只能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类似本案的纠纷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故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明确规定,离婚后夫妻任何一方擅自为孩子改姓的应责令改正。朱女士的做法可谓事出有因,但在法律上并不可取。 姓氏不论改变与否,血缘关系的存在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在亲属立法上,正是先天的血缘决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不仅仅是成年男女间一时的爱恨情仇,更承载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基本职能。不论家庭是否破碎,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都是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避免或减少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是夫妻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底线。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做法同样情有可原,但法律上并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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