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诉讼法的基础关系 |
释义 | 一、什么叫诉讼法的基础关系 诉讼中的基础法律关系非常重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案由、管辖法院、诉讼策略,很多时候还体现着案件的本质,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甚至决定着案件能否胜诉。然而,并非所有的基础法律关系与案件本质都是一致的,笔者无法穷尽例举所有情形,举例一二,感受诉讼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与案件本质的分离,寻求对己方有利的路径解决问题。 二、概说 关于基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合同、侵权、物权、不当得利等等,而案件的本质在笔者看来就是相当于“包拯”需要还原的事实真相,可以认为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很多人都认为基础法律关系即为案件的本质,其实不一定,简单举例:甲作为公司的业务员,经常在经营中为公司垫付业务款,后离职,在离职过程中与公司沟通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确认垫付款数额及利息,因公司未如期支付“欠款”,甲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公司。这里就需先认定基础法律关系,即案件体现出来的就是借贷合同关系。 那案件的本质是否就是合同关系呢?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如果甲每一次垫付款项的时候,双方具备借贷合意,那么即可认定为民间借贷,事实就是先通过口头约定后补充签订书面合同;而如果甲每一次垫付款项的时候,公司并未有向甲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并非借贷合同关系,只能够被认定为公司不当得利,需要向甲返还。当然,在甲看来作为借贷合同关系对其更为有利,毕竟还有利息约定,究竟为何,还是要看双方的证据。 因此,这就是笔者所说基础法律关系与案件本质表现不一致的情形,当然这个案件并不典型,为了进一步阐述典型情 (一)案件事实 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5年底甲公司欠付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一直索要未果,然甲公司于2016年底经清算注销。乙公司于2017年以买卖合同关系起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甲公司已被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乙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驳回起诉。乙公司的债权就没有办法保护了吗? (二)案由及管辖法院选择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基础法律关系,但一审裁定也没有错误,已经将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索要货款的这条路堵死,对乙公司来说只能另辟蹊径。 首先,是案由的选择,既然不能追究公司的责任,那么就考虑到股东清算责任,很多人会不能区分股东替代责任中的直索责任与清算责任,错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直索责任,是在承认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当有人滥用公司的合法形式规避法律责任或者逃避契约义务,或者公司和真实责任主体混为一体,而非另一个自我时,执法机关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躲在公司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真实责任主体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或者判例规则。然而,本案并非这样的情况,不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情形,适用这一条否认的是公司独立人格,与要求股东“替”公司支付货款没有因果关系。因而,考虑到股东的清算责任,检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三级案由为——265、清算责任纠纷。 其次,在确定案由之后,对于乙公司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管辖法院的选择,既涉及到乙公司实体利益的法律关系,又属于程序性质的选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包含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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