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裁决的补正裁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补正。 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是可以进行补正的。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上述可以补正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补正部分外,该补正裁决不影响原裁决书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一、仲裁补正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什么情况下裁决书应补正 1、裁决书有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中陈述过但裁决书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 3、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释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 1、只能由当事人向处理该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提出;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 3、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且不受时间限制; 4、改正、追加和解释之前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适当机会陈述其意见。对裁决的补正构成原裁决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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