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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庭可以补交材料吗?
释义
    仲裁委员会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不组织质证,但若影响案件关键性证据,仍可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可在开庭前、开庭时补充证据,并在庭审结束前给予3到5天的时间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可申请补正记录,仲裁庭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补正。
    法律分析
    看情况,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以补充证据,即使开庭结束,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再给3到5天的时间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庭是否接受迟交材料?
    劳动仲裁庭是否接受迟交材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情况。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期限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然而,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材料,劳动仲裁庭可能会酌情考虑接受迟交材料。正当理由可能包括证据的获取困难、不可抗力因素等。但是,迟交材料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公正性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尽量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材料。最终,是否接受迟交材料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劳动仲裁庭的裁量权来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应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并记录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对陈述记录的补正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通常在开庭前、开庭时或庭审结束前允许补充证据的申请,并给予3到5天的时间。然而,是否接受迟交材料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当事人应尽量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材料,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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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