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正裁定的法规规定? |
释义 | 律师解答: 首先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补充裁定在民诉中即是指补正裁定。 补充裁定的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中有具体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事补正裁定只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补正裁定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笔和其他笔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补正裁定规定:本裁定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对本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和其他笔误予以补正时使用。 关于补充裁定书的适用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补充裁定下发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裁判文书生效。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补正裁定的下发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书生效前后的补正均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240、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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