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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卫健委和省卫生厅谁大
释义
    没有谁大谁小之分,只有组成部门和主要职责的不同:
    1、组成部门不同,卫生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2、主要职责不同,卫生厅,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卫健委,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为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省卫健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健康工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规划,编制我省健康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昙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新发展。
    (十)负责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提出加强全省医院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十四)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代管省老龄协会,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原省卫生计生委、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以及原省安全监管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划入省卫生健康委。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省卫生健康委。
    (十七)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贵州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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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