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他人能查出我的环保投诉吗? |
释义 | 打举报电话不要求匿名,也会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属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9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录入专用计算机、放置保密场所、机要封存材料、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和个人信息等。违反规定将受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160;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 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结语 举报电话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泄露属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保护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转交举报材料,将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责。《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保密措施,如加密管理、保密场所、机要封存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及个人信息。调查时不出示原件或复印件,除侦查需要外不进行笔迹鉴定。应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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