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生效的条件是以非口头方式表达,并在达到相对人时生效。如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达且相对人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法律分析 要约生效的条件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并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且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那么当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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