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收取水电费的权力,除非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单位订有委托合同,代为收取水电费,那么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水电总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