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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提交辞职报告后多久可以离职
释义
    递交辞职报告后可以离职的情况如下:
    1、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只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三天后即可办理离职手续;
    2、如果员工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给用人单位,做好离职交接,一个月时间一到,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一、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程序如下:
    1、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6、给职工办理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7、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8、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如下: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递交辞职报告后可以离职的情况有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只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三天后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员工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给用人单位,做好离职交接,一个月时间一到,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的程序有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一、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领取表格,到政治部人力资源部领取或网上下载《员工离职申请表》
    2、离职员工应按照要求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批;
    3、科室负责人应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并与人力资源部进行有关离职员工人事信息及是否存在违约责任的沟通;如离职员工是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须增加人力资源部的面谈;
    4、科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本岗位所负责工作内容进度、所保存资料清单等;
    5、工作交接完成后,离职员工须于离职前按照《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的离职手续办理顺序进行相关部门手续的办理;
    6、离职手续包括:交还办公用品、胸卡、《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报销院所账目,归还院所欠款,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占有、保管、借取的有关费用;核算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及薪金等;
    7、离职当天,人力资源部在审核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为离职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8、离职员工工资将由财务供应科在离职当天核算,并于下个发薪日打入工资卡中;
    9、如与院所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当然导致其它合同(协议)的无效,涉及其他合同(协议)有关事宜,仍按照其他合同(协议)处理;
    10、如离职员工在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仍没有办理完离职手续,须由离职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完成手续的办理,同时院所保留追究员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给院所带来损失的责任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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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