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传什么情况下使用是怎么规定的呢? |
释义 |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拘传漫画》,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推荐阅读:拘传的执变更和解除人民法院适用拘传的程序相关知识:拘传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不得超过12小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警察法对此有不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时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这两条规定,显然给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既可以适用传唤、拘传限制其人身自由12小时,也可以适用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48小时的选择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时,往往用留置作为超时的依据。这样,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关于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认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时间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应改为1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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