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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税率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地区的很多单位、公民在获得土地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土地税。若是不缴纳,或者是少缴纳的纳税主体,都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责令支付罚款,此类土地使用者在缴纳罚款的同时,也需要补缴土地使用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接上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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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