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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实践中确定医疗纠纷案由的局限性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具体规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案由方面并没有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纠纷诉讼,我们会发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起诉确定立案案由时,只能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样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仅有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在立案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如属医疗过错行为但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过错纠纷、医疗故意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机构无过错但不能免责的行为以及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并造成患者不当损害的等等损害行为,是不能作为当事人起诉时的理由的。这样规定在实践中会产生两种情况:
    1、只有经过鉴定机构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的范围被缩小了。
    2、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被排斥在医疗纠纷的案由之外,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患者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法律支持。那么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又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的,是否还可以依据其它案由进行起诉(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呢?现无明确的规定。而人民法院用其他案由来确定医疗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是欠妥的。因为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案由来看,医疗纠纷既可以归于第一部分的第134种服务合同也可以归于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的第214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医疗事故的案由选择了侵权以后只有一种归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种的小分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以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是种和亚种的关系,二者没有平行关系,因此患者选择了侵权以后只能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再者,患方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形确实是一种人身损害,但应当看到这一损害的发生不是普通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是在医疗中造成的,因此医疗行为恰当与否是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实质,以普通的人身损害界定医患之间赔偿义务关系不利于明确、公平处理医患关系。提醒: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述问题相应得到解决。【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对确定案由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有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之分,前者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后者是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
    1、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2、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
    3、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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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2: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