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上交子弹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
释义 | 主动上交子弹不会对本人进行追责,主动上交子弹还会对本人进行表扬等鼓励。如果故意藏匿子弹等军火等,则将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进行刑事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持有弹药罪如何处罚? 行为人非法持有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运输枪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运输枪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一)非法运输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运输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运输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运输手榴弹一枚以上的等。 三、本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 站上车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刑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分别实施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适用《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一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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