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和质押的相互关系有什么法律意义? |
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和质押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物权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而质押则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等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抵押和质押的相互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同时使用,即债务人可以将同一财产物权既以抵押的方式、又以质押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二是可以相互转换,即当抵押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可以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抵押转为质押;反之亦可将质押转为抵押;三是存在优先顺序,即当抵押和质押共存时,先设定的担保方式优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担保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权利和义务以协商一致的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当同一债权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数种担保方式担保时,先设置的担保方式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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