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外就医一般不需要检察院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在交付执行前,保外就医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批准;在交付执行后,保外就医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但决定或者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