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