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伤程度未达到伤残标准,如何进行赔偿? |
释义 | 工伤鉴定不达标,仍可获赔偿: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保持不变;2.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残情定级需定期复查,变化应相应调整。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稳定,或医疗期满仍无法工作,需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程序:1.填写申请表;2.提供相关医疗资料;3.委员会审定申请;4.安排鉴定;5.医学诊断;6.确定伤残等级;7.不服可复查。 法律分析 职工在进行工伤鉴定时达不到伤残等级,仍然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结语 工伤鉴定结果未达到伤残等级,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工伤治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赔偿。残情定级后,需定期复查,如有变化应相应调整等级。工伤医疗期间内,职工治愈或伤情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劳动鉴定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医疗资料、委托专家组进行医学诊断等。如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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