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肇事责任者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