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是什么? |
释义 | 抽逃出资也叫瑕疵出资。一般表现为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又短时间内无合理原因的将资金移转出来。抽逃出资既可以是抽逃全部资金,也可以是抽逃部分资金。 针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法律有如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协助抽逃出资的公司其他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给予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规定中,主张权利的主体一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抽逃出资人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主体二是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抽逃出资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对其他协助抽逃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再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过程中对抽逃出资人的债务追索 倘若公司已经进入被执行的阶段,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还能对抽逃出资人采取措施以实现债权吗?答案是肯定的,让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中,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点,一是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二是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可请求其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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