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怎么回事? |
释义 |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罪行轻微,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起诉的内容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完全认罪的案件。切不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妥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简易程序由谁决定的 民事案件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基于民事案件的数量较多,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有限,以及多数民事案件并非复杂不清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双方对民事案件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由当事人各方约定。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哪几级法院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一审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等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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