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法律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法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法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正、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