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况如下: 1、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 2、机动车登记证号、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保险标志可疑;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