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种情形不属于校园欺凌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除以下属于校园欺凌行为: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11、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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