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
释义 | 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3、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4、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5、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6、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7、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8、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 1、公司型; 2、有限合伙型; 3、信托型; 4、契约型。 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杠杆收购; 2、风险投资; 3、成长资本; 4、天使投资; 5、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综上所述,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法律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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