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鹰潭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鹰潭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鹰潭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费用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