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法批准建造使用的 农村宅基地 自建房,可以有 房产证 (即 房屋所有权 证)和 土地使用证 。 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 宅基地 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