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损失会税前扣除吗 |
释义 | 一、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具体提供的证据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这里请注意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的45日。 贝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取得、计价、使用、转让、损失与增值税关系最密切,其次是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损失内容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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