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重组所得税要怎么缴纳 |
释义 |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般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企业重组的定价方法 在有偿交易条件下,集团公司需要考虑重组企业的具体财务情况、相关数据来源取得的难易程度以及重组的动机等因素在上述四种定价方法中进行选择:还要照顾到重组各方的利益和对重组所持的不同态度,力求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重组企业的价值做出一个公正的判断。至于如何对定价方法进行选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此仅举一例,以示说明。 在重组涉及的成员企业均为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如为集团内部企业兼并或收购重组,可以采用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法,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被重组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将与重组企业融为一个整体,共同朝着同一个战略目标前进。这时集团公司关注的不再是被重组企业自身的未来获利能力,而是重组后整个企业整体的获利能力。二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法具有直观易懂、容易获得等特点,容易被重组各方接受,选择其可以节约重组的成本,而又不至于引起重组各方的异议。当然,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时,还存在一个选择评估基础的问题。如被重组企业已丧失增值能力,重组后将另作他用,则资产评估时可以采用清算价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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