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为: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措施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何必要性 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措施的必要性:如果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与债务人协商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保障。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 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的。但如果债务人不同意设立担保或债务人基于债权人胁迫而设立担保等情况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 三、转让交定金流程,为什么定金不能反担保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这两种担保方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民法典》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因担保人与债权人间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纵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亦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可见,无论如何设计,也无法将法定的留置权作为约定的反担保措施来使用。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无从具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纵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亦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故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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