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种:一个高分考生被一个低分考生顶替入读大学,高分考生入读大学的机会被剥夺。第二种,甲考生考上某大学主动放弃入学了,而乙同学没有考取该大学便窃取甲的高考成绩单和身份信息,伪造甲同学的档案入读该大学。第三种:发生在高考移民的考生身上。顶替者盗取了被顶替者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参加了高考并被高校录取。第四种:干部家长利用职权为高考子女改民族成分、造假加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