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评残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半径≤10°)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眼视野≤40%(或半径≤25°)侧眼球摘除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眼矫正视力等于0.4眼视野≤80%(或半径≤50°))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脑神经眼支麻痹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6眼矫正视力等于0.5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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